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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技术标准50434)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4-20 13:33 896次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水土保持技术标准50434进行解释,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提问给中职招生通,我们会为你详细的解答你的问题。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

今天给各位分享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水土保持技术标准50434进行解释,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提问给中职招生通,我们会为你详细的解答你的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SL 575-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

2008.03.03 2008.06.03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前 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 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 则 1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4

3 分部工程验收 6

4 单位工程验收 8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

6 阶 段 验 收 12

6.1 一 般 规 定 12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3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4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5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5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8

7 专 项 验 收 20

8 竣 工 验 收 21

8.1 一 般 规 定 21

8.2 竣工验收自查 22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3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4

8.5 竣 工 验 收 25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6

9.1 工 程 交 接 26

9.2 工 程 移 交 26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7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7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9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30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32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4

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6

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9

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

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43

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6

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49

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52

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工作报告格式 53

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56

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8

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4

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6

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9

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2

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4

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7

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9

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0

标准用词说明 83

条文说明………………………………………………………8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 单位工程验收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还有不少内容,请写个邮箱,我发个完整的给你)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是什么

水土保持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

开展水土保持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水土保持监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方面。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水土保持工作流程

哪里可以做水土保持?

中科检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工作流程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方案编制、方案上报、水保监测、水保验收

水土保持标准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2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2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3〕188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广东省水利厅,2015 年 10 月 13 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23〕161 号,2023 年 7 月 28 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我厅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23〕160 号);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15〕95 号);

水土保持资质办理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可以办理的水利方面的资质有:水土保持星级评价资质;水资源论证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利行业资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

企业申请最多的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利行业资质;水土保持星级评价资质;水资源论证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下面我们讲讲其中2个资质,水土保持星级评价资质;水资源论证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一、水土保持星级评价资质:

1、水土保持星级评价资质分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

2、受理部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3、资质等级: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4、资质标准: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 人。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监理、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 3 人。

(六)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根据水利部标准编制工作计划,总结十余年来,特别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发布后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有关设计、审查、实施和竣工验收的经验,在遵循国标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充分反映水利水电工程特点,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设计,指导建设施工和运行管理,按《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要求制定本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水土保持技术标准50434、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信息别忘了在中职招生通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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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技术标准5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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