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医医疗与蒙药集团关系(蒙药创始人)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3-25 01:00 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蒙医医疗与蒙药集团关系,以及蒙药创始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关于蒙古大夫一说的来历?人们习惯称那种“恶治”的医生为蒙古大夫,这蒙古大夫,就是对传统蒙医的戏称。
之所以对蒙医有这种瘆人的看法,是和蒙医的治疗方法有一定关系的。蒙医是蒙古族的一种独特医疗系统,古代主要集中于喇嘛庙。传统的蒙医多用物理疗法,很少用药且擅长接骨正骨,(清代蒙医受到藏医的巨大影响,特别是藏医《四部医典》的传入,使蒙药得到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正骨那还能舒服了?这个专科特点不免让病家畏惧三分。对于普通头疼脑热,蒙古族人很少求医,多依靠自身抵抗力,因此蒙医在这方面不接诊则已,接诊就是重病危急,养成了蒙医为了立竿见影敢于用猛药的习惯,清代太医院也用一些蒙医,但可想而知让他们按照草原下药的水准给虚弱的皇亲国戚看病会有怎样的效果。“蒙古大夫”因此成名。
因为蒙医用药较少,故此六十年代有一无经验女医生下乡,曾有记载。讲到在某地被携去给一重病老妇诊断,手头无有效药,无法治疗,而周围人苦苦哀求,无奈下作精神治疗法安慰大家,给一瓶葡萄糖加少量抗生素及安神药物,同时让众人准备后事。
不料三日后此老妇即登门拜谢而来,盖一生少用药,药物作用特别有效,竟然被治好,令大夫不解之极。由此可见,整天抱着药罐子,有病治病没病预防的说法大有问题,只怕真需要用药的时候效果就不那样有效了。
但是蒙医治疗跌打损伤有奇效,这个则有传奇的记载。
乾隆年间有一位翰林学士不幸坠马,休息了一天以后看来似乎无事,但是坐下手足老想往一块儿佝偻,站起来一只右眼老想往上翻。
这样的怪病令群医束手,只好上太医院请蒙医来看。
蒙医看后,说不要紧,吩咐两条大汉挟住学士,在院内转圈疾走。学士走不上两圈就哀告受不了,而蒙医不为所动,令人不得放松,照旧疾奔而行。如是一个时辰,学士几乎瘫痪,而病即痊愈。
事后问之,蒙医说这个病蒙古常见,是因为坠马的时候一页肝翻转过来了,不加治疗形成淤血是要死人的。让人挟持学士疾走,经过大运动量的折腾,把他那一页肝翻转回来,病自然就好了。
果然神技,方知蒙古大夫就是这样治病的。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中医药学,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蒙医药中医药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蒙医药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蒙医药中医药,扩大蒙医药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蒙医药中医药宣传活动。第二章 保障和促进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蒙医药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配备蒙医药中医药专业的管理人员。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蒙医药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减收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应当体现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体现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伤害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成药、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及其他服务,应当纳入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
确定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类别时,应当对蒙药给予倾斜。蒙药医院制剂、蒙药饮片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相关政策。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三章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蒙医科蒙药房或者中医科中药房;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蒙医药或者中医药服务。
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发扬蒙医药历史文化,促进蒙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管理,蒙医医疗、保健,蒙医药科研,蒙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蒙药材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蒙医药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蒙医药发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建设,推进蒙医药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蒙医药事业发展。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民族文化融合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的项目资金,用于蒙医药事业发展。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蒙医药事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蒙医药事业发展筹措资金,保障蒙医药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发展蒙医药事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蒙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每年继续教育培训率应当达到100%。蒙医医疗以及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选派蒙医药从业人员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机构学习深造,提高业务水平。第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医疗和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蒙医药骨干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医疗和科研机构在人才引进、聘任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向蒙医药从业人员倾斜,重点突出蒙医药特色专业和优秀人才。
公立医疗和科研机构在编制外聘用的蒙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基本薪酬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蒙医医疗机构。
政府投资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蒙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蒙医科室,鼓励有资质的蒙医开办蒙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蒙医坐堂,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第十条 建立市、旗县区蒙医医疗机构对农村蒙医医疗工作对口帮扶制度,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蒙医药从业人员服务基层薪酬补偿机制,鼓励蒙医药从业人员到基层从事医疗服务。第十一条 鼓励蒙医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蒙医养生服务机构,发挥蒙医药养生、康复、保健等功能,推进蒙药浴、蒙药膳发展,建立蒙医治未病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基础研究工作,鼓励建立蒙医药研究机构,收集、整理蒙医药方、特色诊疗技法、医疗经验、医药典籍和文献,依法予以保护,并建立蒙医特色医疗技术数据库,推动蒙医药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经过临床试验具有疗效的蒙医药方、蒙医诊疗技法,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人才引进、购买药方等方式予以利用。
对于无偿捐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蒙医药方、蒙医诊疗技法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蒙医药历史文化,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依托自治区蒙医药资源,挖掘首府蒙医药历史文化传承潜力,鼓励建立蒙医药文化展览基地、蒙医药主题公园、蒙医药历史文化街区,为蒙医药历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第十四条 推广设立名医工作室,鼓励知名蒙医药专家带徒授业,传授蒙医药理论、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法,发挥蒙医专家在蒙医诊疗、蒙医药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作用。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蒙药成药、院内制剂和饮片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第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做好蒙药材资源普查;合理开发利用动物、植物等各类蒙药材资源,培育蒙药材种植、养殖基地。
建立蒙药材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政府补贴机制,鼓励发展蒙药材种植业和养殖业。
介绍一下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医学院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是一所以医学为主,集理学、管理学、工学、文学于一体的综合性高等医药院校。学校成立于1956年,是新**在少数民族地区最早建立的高等医学院校之一,当时隶属于国家卫生部,1958年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理。
经过5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内蒙古医学院为国家培养各级各类人才3万余名,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民族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一所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地方高等医药院校。2007年,学校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
学校现有金山校区、新华校区两个教学园区,总占地面积1845.12亩,总建筑面积31.90万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8.6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128.10万元,学校图书馆各类图书文献86万册(种)。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药学院、中医学院、蒙医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计算机信息学院、护理学院、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体育教学部、鄂尔多斯分院等16个教学单位,有5所附属医院(3所为直属附属医院、2所为非直属附属医院),在区内外设有24所临床教学医院和46个其它专业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1956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78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81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1999年获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权资格,2003年获准成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试办单位,2005年开始与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联合培养蒙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内科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外科学和细胞生物学博士研究生。2009年,学校被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确定为自治区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五个学科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能够同时培养本科、硕士、博士的层次齐全的民族医学高等教育体系,形成了现代医学、传统医学、民族医学兼容并蓄的鲜明办学特色。学校现有2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21个本科专业。本科专业中,蒙医学、蒙药学和中药学被评为教育部第二类特色专业;临床医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护理学、麻醉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蒙医学、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技术等10个专业为自治区品牌专业;组织学和胚胎学、病理解剖学、药用植物学和生药学、药理学、病理生理学、中医诊断学、生物化学、儿科学、外科学、蒙医诊断学、天然药物化学、基础护理学、诊断学、医学遗传学、蒙医疗术学、药物分析、护理学基础、中医内科学、药物化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等20门课程为自治区精品课程。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261人。其中,本科生9067人、研究生1057人、成人及高职生5055人、留学生82人,本科各专业面向国内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学校现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骨科,有蒙医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外科学、眼科学5个自治区重点学科,组织胚胎与人体解剖学、内科学(血液)2个自治区重点培育学科,有中蒙药实验室、分子生物学研究中心、分子病理学实验室、人体组织胚胎学实验室、蒙医疗术学实验室、医学生物工程学实验室6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有生物医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药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中蒙医临床模拟教学实验中心、护理实验教学中心、临床技能培训实验教学中心6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内蒙古蒙医药博物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研究所、心血管研究所、骨科研究所设在我校。学校紧密依托蒙医药学院和药学院的教学资源支撑、内蒙古国际蒙医院的医疗资源支撑、内蒙古蒙医药博物馆的馆藏文献资源支撑、蒙药研究所和GLP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平台支撑,全力打造蒙医药学科与专业特色,目前已经具备了独特的优势,形成了坚强的合力。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774人。其中,教授169人,副教授235人,具有博士以上学位人员161人,硕士学位人员365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为67.9%。有硕士生导师362人,兼职博士生导师8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8人,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6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1人,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24人,自治区高等教育“1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9人。聘请国内外名誉教授85名。学校有自治区师德标兵1人,自治区教学名师3人,自治区优秀教师3人,创建了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和2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学校著名蒙医专家苏荣扎布教授荣获全国“国医大师”荣誉称号。
2005年以来,学校先后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010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9项)。学校主办的《疾病监测与控制》是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出版的《内蒙古医学院学报》被教育部科技司评为“**高校特色科技期刊”、被**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确定为“**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学校一贯坚持开放办学的方针,重视与国内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与北京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军事医学科学院、首都医科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与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蒙古等国家和地区的多所医药院校或科研单位开展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内蒙古医学院作为一所地方高等医药院校,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应用型医药卫生高级专门人才,开展医药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崇高使命。多年来,“内医人”始终秉承“博学、尚行、精诚、至善”的校训,不断弘扬德才并举、群英荟萃的治校理念,众志成城,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努力开创着内蒙古医学院美好的明天!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蒙医药事业,加强蒙医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蒙药生产、经营以及管理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蒙医药事业,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蒙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
将发展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自治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管理。民族、财政、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章、人事、物价及其它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医药的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具有蒙医药专业技术的人员。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部门,应设置蒙医药管理、监督科(室),负责蒙医药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的蒙医药机构,不得随意撤销。
鼓励蒙医药机构在国内外开办蒙医医疗机构、蒙药经销网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发展农村蒙医药事业,将其纳入农村卫生事业规划。
乡(镇)卫生院加强和完善蒙医科(室)建设。
鼓励蒙医药人员到乡(镇)、村从事医疗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机构和药店列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药店。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蒙医药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发展蒙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和开发等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资助蒙医药事业的发展。
蒙医药事业经费和蒙医药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第九条 具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蒙医人员,经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可从事个体行医。第十条 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医疗、科研、生产从业过程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所有;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蒙医药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管理。对蒙医药专业人员技术职务晋升考试、考核时,应以蒙医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为内容,试卷可采用蒙古文。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主地组织乡村蒙医资格考试、考核,并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证书。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医药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蒙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蒙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蒙医药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考试、考核;
(三)蒙药生产企业、蒙医等级医院和科研机构评审、评估的推荐;
(四)卫生系统蒙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工作;
(五)审评新蒙药的创制;
(六)蒙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蒙医药高等教育事业。
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地选拔蒙医药人员到专业高等院校深造。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鼓励蒙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的总结和技术传承工作。
支持蒙医药基础理论、临床、制药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蒙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第十五条 自治县蒙医医疗机构加强蒙医医案、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论证档案的管理,开展典籍、秘方、验方的搜集、整理、研究。
加强地区和国际间广泛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十六条 自治县蒙医医疗机构、蒙药生产企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利用民间经临床应用,疗效显著、安全的蒙药秘方、验方,开发新品种,创立主导品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蒙药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蒙药生产企业,对征收的蒙药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返还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开发蒙药。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部门应当按蒙药的特点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自治县经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蒙药制剂室配制的蒙药,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蒙医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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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蒙医医疗与蒙药集团关系(蒙药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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